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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矿集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2-04 点击:3758

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省地矿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职称评审管理工作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科学公正、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地矿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评审方法

第五条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开展辽宁省地矿集团工程系列地质勘查行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范围为与辽宁省地矿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评审专业为地质矿产、水文和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测量、地质实验测试、探矿工程、岩土工程、选矿工程、采矿工程、海洋地质等12个专业,各专业均设置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职称。

第八条国家规定采用“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方式取得职称的,以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执)业资格等级申报相近专业上一层级职称评审。

第九条突出品德,建立体现知识、能力、业绩的职称评价体系,尊重和体现专业技术人才价值,坚持共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建立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辽宁省地矿集团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辽宁省地矿集团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组长由辽宁省地矿集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评委会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一)审批辽宁省地矿集团职称评审制度;

(二)确定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审定职称评审通过率和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辽宁省地矿集团人力资源部,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一)拟定职称评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二)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服务评审工作;

(三)负责职称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评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第十二条组建辽宁省地矿集团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承担职称评审工作。主任、副主任分别由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高级评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主要职责:

(一)审定职称评审细则;

(二)履行评审职能,开展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三)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评委会评委人数一般不少于25人,具备高级职称的评委一般不少于1/2。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十四条评委应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库每两年更新一次,评审专家由所属子公司推荐。

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取得同级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务能力强,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本专业发展前沿。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职称政策,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四)恪守职业道德,能够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一般从辽宁省地矿集团内部产生,适时吸纳高校、科研机构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者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申报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称职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十七条申报正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科技发展趋势,具有应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能力。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了较强引领和示范作用;或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经历与能力。

3.能够指导副高级及以下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与成果条件

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主持完成国家级工程技术项目(含其课题或下一级子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工程技术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技术服务类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签署单位组织的验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1项以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制1项以上国家标准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含国外同类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上。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

6.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申报评审资格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科技创新业绩显著,解决地矿行业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个人代表作(成果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等)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较大影响力,受到2名以上同行专家(院士,国家、辽宁省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推荐。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2项以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制2项以上国家标准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工(《工程索引》)收录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含国外同类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5篇以上。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1)

第十八条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申报评审资格的同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可破格申报。  

(二)能力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科技发展趋势,在本专业某一方面能够应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参与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或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或地矿集团下达项目的经历与能力。  

3.能够指导工程师及以下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与成果条件

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参与主持完成国家级工程技术项目课题或下一级子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工程技术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技术服务类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签署暑单位组织的验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制1项以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编制1项以上国家标准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含国外同类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上。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

6,参与主持(排名前2)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九条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破格申报。

(二)能力条件

1.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能够熟练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较突出,能够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要项目;或具有负责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或地矿集团下达项目中具体内容的经历与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条件

获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工程技术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技术服务类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签署单位组织的验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作为发明人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10)编制1项以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1项以上国家标准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含国外同类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条申报助理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比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方法,能够熟练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参与承担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项目的经历与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条件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具有参与承担工程技术项目经历。

2.参与负责完成编写项目设计、或工作总结、或成果报告等重要技术文件某一章节。  

3.作为第一作者提交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申报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中专或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能力条件  

1.比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方法,能够比较熟练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参与承担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项目的经历与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条件  

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具有参与承担工程技术项目经历。  

2.参与编写项目设计、或工作总结、或成果报告等重要技术文件某一章节。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程序包括申报、材料审查、答辩、评审、评审结果审定等。  

第二十三条材料申报工作由辽宁省地矿集团所属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须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供学历、学位、学术技术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根据评审条件逐项审核申报入学历、学位,从业经历、论文、奖项等事项,综合考核申报人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各项指标,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报送评审材料前,各所属子公司须将申报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材料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等审查由所属子公司负责,辽宁省地矿集团人力资源部采取抽查、交叉审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答辩。符合申报职称评审条件的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审答辩。

第二十六条评审。由高级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评审会,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阅、评价及复核、评审评议及投票表决,签署评审意见等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结果审定。评审结果须呈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和辽宁省地矿集团党委审定,正式行文公布评审结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章职称认定

第二十八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可以通过认定方式授予相应职称。

(一)员级中专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助理级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中级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二十九条职称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须填报《高、中等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同时提交个人学历、学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二)考核、认定。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签署呈报意见,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提交评委会认定。

第三十条资格起算时间以评委会认定时间为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实行材料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四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评审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经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辽宁省地矿集团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同时加盖辽宁省地矿集团公章、高级评审委员会钢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地矿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